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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现金借款纠纷”现形记

来源:正义网 时间: 2023-08-30 07:59:11

“80万元现金借款纠纷”现形记


【资料图】

图①:襄汾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研讨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图②:襄汾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权建威(左二)接访民事申请监督人赵某。

图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列席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再审庭审现场。

80万元借款,全部为现金支付;借款5年多,没支付过利息;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被诉至法院后,很快与出借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对亲历的借款事实陈述不清;多份法律文书上非当事人的亲笔签名……近日,一场原被告“手拉手”打官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现出原形”。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巨额现金借款受质疑

“我怀疑县法院审理的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是虚假诉讼,但我没有足够的证据,希望能通过检察监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15日,监督申请人赵某和他的诉讼代理人一同走进山西省襄汾县检察院。当天,正值该院的检察长接访日,接待赵某来访的是襄汾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权建威。

“别着急,坐下慢慢说。”权建威请赵某落座后,赵某立刻打开了话匣子——

2015年5月1日,赵某某向其借款190万元,先后还款40万元后,剩余1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因多次讨要未果,2020年9月1日,赵某将赵某某起诉至山西省曲沃县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剩余借款。同年12月21日,曲沃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但当赵某向曲沃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告知,被告赵某某名下的财产已被襄汾县法院查封、冻结。

“怎么会这么巧!赵某某的财产怎么会被襄汾县法院查封、冻结了呢?”后赵某经查询得知,2015年,赵某某在曲沃县某信用社担任主任一职时,向做水果生意的李某借款80万元。经过进一步打探,赵某了解到,两人之间的借款全部是现金支付,并且两人还是同村邻居兼亲戚关系。

“我觉得这太不符合常理了!”赵某说,“这么大一笔钱,不走银行转账,全是现金支付,不太可能吧?而且赵某某和李某关系特殊,很可能是他捏造了与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目的就是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

●检察官多方调查,借款事实扑朔迷离

“群众诉求无小事。我们要为每一个检察监督申请人提供话有处说、理有处讲、事有处办的平台,更要通过依法有力的监督,赢得申请人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接待完赵某来访后,权建威当即表示。

赵某某与李某之间的80万元现金借款纠纷是否为民事虚假诉讼?判断这一点仅有赵某一方的陈述还远远不够。为查明真相,襄汾县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兵分三路对该县法院审理的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展调查核实。

通过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调查银行账户流水等,办案组成员初步厘清了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情况:2015年4月15日,赵某某以现金借款的方式向李某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1.5%,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还专门载明,双方如有纠纷,管辖法院为襄汾县法院。2020年11月5日,李某向襄汾县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法院作出了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2020年11月6日,李某向襄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裁定书中确定的内容,并向法院提供了载有具体产权证号的赵某某的两套房产信息。同年11月9日,法院查封了赵某某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11月26日,李某向襄汾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返还其借款80万元及利息。同年12月1日,襄汾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组织赵某某和李某调解,二人快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支付时间从2020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单独看襄汾县法院审理的赵某某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简单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没有明显问题。但对照赵某的监督申请及其提供的线索材料,办案人员发现,赵某某与李某确实如赵某所说,存在同村邻居、朋友兼亲戚的关系,并且曲沃县法院审理的申请人赵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和襄汾县法院审理的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借款时间、诉讼时间、调解或判决时间基本同步的情况。

随着对案件的深入调查,案情愈发扑朔迷离——赵某某和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均陈述80万元借款全部为现金支付,且已经偿还过两个月的利息;两人在襄汾县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中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该笔8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当检察官进行调查询问时,赵某某和李某却都说,80万元借款是分几次出借的,其中有两笔钱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且未曾偿还过利息。而被问及借贷关系的具体形成过程时,双方均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具体细节了”。

当事人对亲历的借款事实陈述不清,且对大额借款的利息主动放弃的行为,再度加深了检察官对赵某某和李某之间借款事实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案件疑点重重,检察监督启动再审程序

一起程序上看似“完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一系列不合常理的情况,引起了检察机关的特别关注。

在审查该案卷宗的过程中,一个小小的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的指纹捺印有较为明显的特征,初步断定,为同一人的指纹捺印。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2022年11月17日,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民事调解书中原、被告处的指纹捺印确实为同一人的指纹捺印,但均非原、被告本人的指纹捺印。循着这一重大发现,检察官对该案卷宗中的所有签名及指纹捺印进行了逐一比对,发现李某的签名及指纹捺印存在多处不同笔迹及不同指纹的情形,且均不是李某本人的笔迹和指纹。

随着检察官进一步深入调查,赵某某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又浮现出了更多不合常理的迹象:立案时,原、被告相约而去,且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某缴纳;原告李某对80万元现金借款不能说明其来源;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借贷事实无任何实质性争议,且起诉后5天时间内就快速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80万元借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原告李某主动放弃了大额利息。

结合前期的调查情况,检察官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应当认定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2022年11月29日,襄汾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2月9日,襄汾县法院裁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再审改判,虚假借款案调解书被撤销

今年4月21日,襄汾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再审李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李某、赵某某及案外人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派员列席了该案庭审。

庭审中,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并申请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其新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人证言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未予采信。

今年7月11日,襄汾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以原告李某在2014年至2015年间不具备80万元出借能力、其与被告赵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之处为由,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这个案子的关注和重视,没想到你们能为了我的一个小案件做这么多的工作,让我真切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确实是真心实意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7月14日,赵某紧握权建威的手说道。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已成为侵入法治肌体的一颗‘毒瘤’,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襄汾县检察院对这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成功办理,既有力震慑了虚假诉讼行为,又增强了检察官的法治自信,同时还助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真正实现了‘多赢’效果。”临汾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江华这样评价。

精准监督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山西省襄汾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权建威

民间借贷纠纷历来是虚假诉讼的高发易发领域,但线索发现难、隐蔽性较强、调查手段不足等问题,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重要瓶颈。

现实中,案件当事人往往为了规避债务或掩盖其他不合法的目的,通过恶意串通、故意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亲密关系,且存在不能证明大额现金来源、不能准确陈述借款事实、庭审中对借贷事实又无任何争议且快速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同一时间段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等诸多不合常理事项,符合民事虚假诉讼的多项特征。

民事虚假诉讼往往具有预谋策划性、证据完备性、证据证明力高等特点,但在办案实践中,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又存在缺乏刚性保障等问题。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在审阅案卷的基础上,依法能动履职,精准发现案件疑点,进行细致分析研判,在调查取证中注重对案件外围证据的收集和完善,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生活环境、诉讼起因、案件进展、指纹鉴定等外围证据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一方面积极向省、市检察院请示汇报,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另一方面,增强与法院的联动合作,以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紧紧围绕分歧点展开研讨分析,共同推动对民事虚假诉讼向纵深监督,有效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破坏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更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这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需要,更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版面编辑:刘文晖] [责任编辑:杨景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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