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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资讯: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另一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法务网 时间: 2023-04-03 10:36:59


【资料图】

在婚内期间,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得知后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姚某与被告贺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姚小某。因为生活琐事还有原告姚某和他人同居生子等各种原因,双方发生了矛盾。2020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姚某称,自己和被告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没有任何和好迹象,并且自己已经将登记在名下的财产全部赠与了被告,已经满足了被告的所有要求。被告贺某认为,因为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要求给予被告精神损失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姚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800元至孩子18周岁,被告也表示同意;对于孩子的探望时间还有方式双方可以自己协商,无需法院处理。原被告双方确认各自没有婚前财产,也没有婚后的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婚后的共同财产,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动产权证。原告认为,上述两套房产都是原、被告及姚小某共同所有,原告为补偿被告和达到离婚目的,已经把上述两套房屋中原告所持有的份额自愿转让给了被告,上述行为是原、被告按照双方婚内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对此表示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和第三人乔某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原告陈述其与乔某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义的长期同居。

那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会支持呢?

法院认为,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关系还生育了子女,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被告的个人感情,显然在导致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两套夫妻共同房产已经转让给被告了,已经做出了让步,所以被告要求的金额太高,所以法院酌情决定让原告支付被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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